□廖卫芳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还要赡养曾经的养父吗?记者6月30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父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7月1日本报5版)
“羔羊跪乳,乌鸦反哺”,这是连动物也会做的事情,难道我们人类还不如一只羔羊和一只乌鸦吗?
本案中,虽然养父和养子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只是收养关系,但就凭养父含辛茹苦地把养子拉扯大,哪怕双方现在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也应尽到赡养的义务和责任。如今,这名养子竟以“解除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可见,此次当地人民法院认定由养子每月给付养父生活费500元,这完全是依法判处,并非乱判、误判。
同时,这起养子赡养养父案无疑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那就是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也应尽到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基本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解除赡养关系。笔者衷心希望广大养子养女们能通过这起案例,学法、尊法、守法,懂得“反哺之恩”,以实际行动赡养好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既尽赡养义务,又尽孝道责任,从而让养父母也像其他老人一样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