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购买的二手车用了一段时间才知道是“事故车”,商家承诺的三倍赔偿能否兑现呢?记者9日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商家最终退赔10万元。
2023年1月,家住南通的小李向二手车商谢某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大众Polo二手汽车。交易时,谢某向小李承诺该车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并在转让合同上亲笔备注“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大概行驶9万公里”。
2023年年底,小李在置换新车的过程中发现其购买的这辆车竟然是“事故车”,于是联系谢某协商退赔事宜,遭谢某拒绝。交涉无果的情形下,小李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兑现“退一赔三”的承诺,共计索赔19.2万元。
谢某辩称,根据行业惯例,合同中的“无事故”并非指“没有出过交通事故或者出过保险”,而是指“无重大事故”。谢某认为,根据小李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案涉车辆仅存在车身覆盖件等简单维修和更换,没有结构性部件损伤更换,出售前所涉及的维修并不足以影响小李的实质性使用,因此自己并没有违反承诺。而且,在出售车辆后,小李本人也曾对车辆进行过维修,现在难以区分检测报告上的维修是出售前还是出售后发生的。此外,自己出售的车辆也是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在出售该车时并不知道该车此前发生过事故,自己主观上不存在隐瞒或者欺骗的故意。
在了解事情的整个经过以及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案例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对各自可能面临的诉讼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经过多轮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案涉汽车买卖合同,小李将车退还给谢某,谢某一次性向小李支付10万元。
通讯员王禹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