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南通新闻

车主拒全损理赔却选“拆分式”索赔

法院:有违保险法基本原则,驳回其诉请

晚报讯 连环追尾事故中,一车追尾前车,又被后车追尾,造成该车前后部均严重受损。可当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全损理赔的方案时,车主却选择了拆分理赔,即先将车辆前部损失向承保己方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再将车辆后部损失另行向后车主张侵权责任。25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认定车主周某不得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周某为其新买的一辆奔驰轿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6万元。2024年2月,周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击前车后,又被后车追尾,车辆前后部均受损非常严重。

事故发生后,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前部损失。经鉴定,仅车辆前部损失金额已高达20万元。A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无维修必要,应当推定全损,并愿意赔付整车损失。但周某却拒绝了A保险公司前后损失一并处理的方案,坚持只主张车辆前部损失,同时表示,对于车辆后部损失,其将另行向后车主张。

鉴于当时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一审法院基于损失填补原则与维修合理性,酌定A保险公司赔偿周某车辆前部损失14.8万元。周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经过多次撞击后,前后部均受损严重可能推定全损时,周某能否对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

市中院审理认为,首先,保险理赔必须遵守损失填补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保险赔偿范围应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引发道德风险。本案中,周某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一方面可能会使其两次累计获赔金额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另一方面还可能会使车辆客观上避免被推定全损,导致A保险公司丧失对车辆残值处分权,同时让周某再次额外获益。

其次,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决定了保险责任边界。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必须确定引起损失的决定性原因。本案中,虽然鉴定机构已经就车辆前部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并未明确该部分损失是由第一次碰撞造成还是由两次碰撞共同造成。如果仅以车辆前部损失的鉴定金额作为认定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可能会损害A保险公司潜在的追偿权利,有失公允。

此外,诚信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底线。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理赔时都会遵循合理、便捷、高效的处理方式,以期尽快弥补自身损失。将整车作为一个赔偿标的统一处理,对周某而言是最为便捷且成本最小的行权方式,不但有利于其及时获得相应理赔款,还能避免因拆分索赔而可能导致的重复评估、诉讼等一系列问题。而周某却单单就车辆前部损失主张赔偿并提起诉讼,其行为已明显违背一般理性人处事所遵循的便捷、合理、效率原则。不排除周某的真实意图在于从保险价值范围外获得超额赔偿,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所确立的最大诚信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市中院认为,虽然A保险公司未就本案提起上诉,但周某的行为意在规避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制止极易引发行业道德风险,由此带来的危害也远非本案所涉赔偿金额可以衡量,所可能引发的多米诺效应更关乎保险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故对此类行为应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最终,该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025-04-27 法院:有违保险法基本原则,驳回其诉请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06243.html 1 3 车主拒全损理赔却选“拆分式”索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