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在讯问中表示,这些图书大多都是由他掌握的工作室编撰,著作权人为他与妻子靳某。“当时生意不好做,每次申请书号、续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及费用,我们想的是书本的底稿都在自己这里,不如直接找到印刷厂加印,利润空间就出来了。”
此后,华某干脆自己购买低价纸张并联系印刷厂加印,进一步压缩印刷成本,直至案发被捕。
“与传统盗版案件不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主体本身就是图书的著作权人,自己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该案承办检察官赵明表示,经审查,华某公司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专有出版权的内容,结合华某加印部分未办理合法手续,属于无证超量印刷,且涉案图书售价远低于正版成本价、质量明显有瑕疵等事实,检察机关认定这批图书属于典型的侵权复制品。
2023年10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及华某等12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在金华销售图书的张某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26日,婺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被告人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相关责任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后,华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金华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著作权并非绝对权利,图书的出版发行过程中衍生而出的各项权利均应当平等保护,当权利人以合同形式将专有出版权授予他人后,其本人也需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出版侵权。华某的行为既违反合同,又严重扰乱出版市场秩序,更侵犯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触犯刑法。”赵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