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场交通事故,三辆汽车受损,其中一辆车明明无责,为什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还被起诉要求赔偿?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要求无责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天,陈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遇到耿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后,陈某的车辆又与一辆临时停在该路口东北侧路外的车辆相碰,事故导致三辆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耿某将陈某、临停车辆车主蔡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蔡某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的车辆与耿某驾驶的车辆相碰后继续行驶,又与蔡某停放在交叉路口东北侧路外的车辆相碰。在此过程中,耿某的车辆并未与蔡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有任何碰撞或接触,耿某因事故受到伤害,与蔡某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蔡某无过错。故耿某要求承保蔡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耿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指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但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交强险无责赔付应考虑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承保无责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强险虽然具有法定性和公益性属性,但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当事人应理性维权。
通讯员高亚雷 於琪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