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南通新闻

骑车撞上秸秆堆,医疗费谁埋单?

道路管理人因未尽义务也被判承担赔偿

晚报讯 一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县道时,不慎撞上路边的秸秆堆摔倒受伤,花了3.2万元医疗费。谁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记者15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该男子自身未尽观察义务,承担80%责任;道路管理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的一天傍晚,小伟(化名)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县道时,不慎撞到道路非机动车车道内的秸秆堆后摔倒,致使身体受伤、电动车损坏。小伟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股骨骨折,并接受了手术。

事发当晚,交警部门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图片显示案涉县道路边设置有路灯,小伟摔倒在秸秆堆前面,而秸秆主要堆积在非机动车道,并有部分秸秆延伸至机动车道,堆放面积达80平方米。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小伟驾驶非机动车,疏于观察,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3月,小伟将案涉县道所在地的居委会以及交通局诉至如皋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该道路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县道上堆积的秸秆、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赔偿先期医疗费3.2万元。

审理中,居委会工作人员辩称,对于秸秆堆放问题,居委会专门设置了秸秆堆场,通过多种方式对居民进行宣传和劝阻,并安排社区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且其并非公路管理部门,并无执法权,无法对居民进行管理或处罚。交通局工作人员辩称,其虽然是公路管理部门,但是主要职责是对公路上产生的垃圾、车辆抛撒物品、无主物等进行管理,秸秆问题应由属地的街道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处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县道、乡道的管理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本案事故发生在县道,故交通局为管理人。同时,事故发生时间为秸秆禁烧、禁抛的特殊期间,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属地村(居)对其范围内的秸秆负有高频率巡查、对乱堆乱放及时纠正和清理的义务,故村委会对秸秆堆积的县道负有管理义务。

关于责任划分,因案涉县道设置了路灯,且小伟摔倒的地方距离秸秆堆有一定距离,而小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驾驶安全负责,其行车时未能尽到观察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有秸秆堆积,未通知属地居委会进行清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居委会在禁烧禁抛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清理、防护、警示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伟对事故承担80%责任,交通局和居委会各承担10%责任,分别赔偿3200元。

一审判决后,小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通讯员顾建兵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2025-05-17 道路管理人因未尽义务也被判承担赔偿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08171.html 1 3 骑车撞上秸秆堆,医疗费谁埋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