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小两口有了双胞胎后,男方父母出资120万元给他们购买房屋。后夫妻离婚,男方父母起诉二人要求共同还款。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男方父母未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视为对二人的赠与,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8年6月,小辉(化名)与玲玲(化名)登记结婚,2020年3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2021年5月,夫妻俩为改善居住环境,决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屋总价210万元,其中小辉夫妻出资60万元,小辉父母出资120万元,玲玲父母出资30万元。在购买该房屋之前,小辉父母将名下一套房屋以110万元价格出售,并将卖房款连同另外10万元一同转账至玲玲名下。
2024年6月,小辉与玲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玲玲所有,玲玲补偿小辉90万元。同年8月,小辉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辉与玲玲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购房出资12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小辉书写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爸爸妈妈(指小辉父母)1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今后若爸妈需要,我或者玲玲将归还此款。”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但借款人处仅有小辉一人签名。
庭审中,小辉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其在借款时征求了玲玲的意见并出具该借条,同意归还借款。
玲玲则表示,自己对该借条并不知情,此前也不知道借款一事,她认为借条是伪造的。关于购房的120万元,系小辉父母在得知其生育了双胞胎后,为了帮助小夫妻改善居住环境而转账,在转账时并未表明为借款,且买房时其父母也帮助出资30万元,故120万元是对其与小辉的共同赠与。
小辉父母出的这120万元,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大多数父母出资目的是帮助改善子女的居住或生活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索要出资。因此,在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时,不能仅凭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凭证,而是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严格认定。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仅有小辉一人签字,而小辉与原告的关系较为特殊,其单方签字的借条证明力较弱,加之玲玲辩称对该借条并不知情,无法证明玲玲具有借贷合意。其次,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此时小辉与玲玲关系较好,借款120万元、购买房屋系家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支出,通常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虽然小辉主张其在出具借条时取得了玲玲的同意,但玲玲辩称此前并不知情,直到开庭才看到借条,小辉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玲玲此前知道借款一事。最后,通常而言,债权人要求债务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律关系。原告让小辉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对款项的谨慎和不放心,但是却只让与其身份关系更为紧密的小辉签字,而未让身份相对疏远的玲玲签字,这一行为有违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120万元出资系借贷,应当认定为赠与,故玲玲不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小辉,其自愿归还该120万元,表明其与原告另行达成合意,应当由其个人偿还。
小辉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刘勇建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