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从别人那里买的二手房却被卖家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能否享有这套房屋的抵押权呢?记者3日了解到,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最终判决银行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
2018年7月,李某与王某达成买卖协议,将其在通州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转售给王某。同年12月,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2019年1月,李某在领取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将原件交由王某保管,双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李某竟挂失补办了一张不动产权证,并凭这张证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8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清偿剩余贷款及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审理中,王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提出,案涉抵押房屋由他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李某没有处分权。王某认为,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未对房屋上门调查,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才导致现下的情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付清全部房款并使用该房屋,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李某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亦交由王某保管,李某只是形式上的产权人,房屋登记状态与实际状态不符,李某再次将案涉房屋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受抵押时未至案涉房屋处查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抵押财产调查的规定,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银行请求确认享有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