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法官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本案中的3名案外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阻碍执行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通讯员张鑫 贾俊辉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