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岁的李涵来到南通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船务公司),被公司委派至泰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船舶公司)参与船舶修造、安装等工程。眼看着工作生活进入正轨,一场意外却让李涵的人生发生了巨变。同年8月25日,因施工现场电器短路,明火引燃了船身所用油漆,致使正在施工中的李涵全身多处被烧伤。泰州市高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李涵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面对高额的医药费、不见下文的工资和赔偿款、互相推诿的公司,陡然的变故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背负起巨大的经济负担。比经济状况更加糟糕的是李涵的精神状态,愤怒、焦虑与病痛如藤蔓般缠绕着他的生活,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2008年5月,李涵向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通船务公司和泰州船舶公司赔偿其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65万余元。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南通船务公司赔偿李涵4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却迟迟不到位。2009年8月12日,李涵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南通船务公司注册地位于如东县域,且在高港法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高港法院便将该案委托如东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