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南通新闻

清运作业不慎致清理工身亡

垃圾车驾驶员获刑

晚报讯 安全生产绝非一句空洞口号,而是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生死契约”。记者7月31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因在操作垃圾车的过程中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陆某和蔡某甲及其侄子蔡某乙同属一个垃圾清运工作小组,陆某负责驾驶垃圾清运车,蔡某甲和蔡某乙为跟车清理工。2024年8月的一天,三人按照规定路线完成垃圾收集后,前往海门区某垃圾中转站。到达后,蔡某乙负责记录垃圾车重量,陆某在蔡某甲的指挥下倒车进入站内指定位置,并开启液压门将垃圾推入回收槽。全部倾倒完毕后,蔡某甲走进液压门中间,打算取出车内泡沫垃圾,然而还未拿到物品,液压门就突然关闭,蔡某甲被夹约2秒,蔡某乙见状连声呼叫。

意外发生后,陆某立即打开液压门并下车查看,发现蔡某甲倒在地上,当即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最终,蔡某甲因大失血抢救无效死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安全意识淡薄,对车辆周围情况未按垃圾车操作规程进行观察,致使垃圾清运车车厢后门关闭过程中,未发现进入车厢后门与车辆箱体间隙处的蔡某甲,致蔡某甲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蔡某甲安全意识不强,违章进入车厢后门与车辆箱体间隙处,致使其胸口被正在闭合的车厢后门夹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江佳玲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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