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海)记者昨天从启东市公安局获悉,启东一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被警方罚款同时,该“不良行为”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1月初,启东市南阳镇一房屋出租人蒋某将房屋出租给吴某、陈某等流动人员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信息,民警在辖区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当场查获,并对蒋某处以200元罚款。蒋某的被处罚信息同时纳入启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启东网)。
据了解,当前,我省全力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启东市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处出租户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案件38起,处罚38人。
根据相关规定,在信用方面一旦有了不良记录,贷款、个人出行、就业甚至日常消费方面都可能会受到影响。警方提醒房屋出租人,要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