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遭遇飞虫袭击而发生交通事故,为什么不属于工伤?28日下午,职工卞某带着疑惑来到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咨询,最终获得满意的答复。
卞某是如东县某食品公司职工,本月14日下班后,在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一只虫子迎面飞进他的右眼,瞬间眼部刺痛,他慌张不已,车头一歪,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的草地上。到医院检查,结论是右眼角膜上皮损伤、左小腿有一划迹,其他没什么问题。
事后,公司派人慰问,并为他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后,县人社局于2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接到《决定书》立即将结果告知卞某,卞某无法理解:自己受伤明明是与工作有关,为什么不算工伤?
面对卞某的疑惑,如东人社工伤科科长徐峰进行了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此项认定工伤,需包含三个要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交通事故应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三是交通事故导致了伤害。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你上班途中骑电瓶车摔倒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可以申请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但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因为不符合第三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徐峰说,卞某右眼所受伤害是飞虫导致,并非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本身并未造成身体伤害,“未形成‘伤’,又何谈工伤认定。”另外,因飞虫所受意外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详尽的解释让卞某连连点头。
本报通讯员 钱德明
本报记者 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