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金融

防非知识小课堂

为非法集资人打工 注定“人财两空”

(第53期)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生效实施。条例第一次提出了“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概念,并明确了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处罚措施。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非法集资协助人”的相关问题。

市民: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怎样认定“非法集资协助人”?

金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专家认为,一般来讲“非法集资协助人”既包括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包括负责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非法集资主要工作的人。这类人员所从事的技术、财务和行政工作对非法集资工作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帮助、支持和配合,是非法集资开展的重要环节。

市民:对于“非法集资协助人”有什么处罚措施?

金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对于“非法集资协助人”从非法集资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将依法进行追缴清退,同时“非法集资协助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其相关信用记录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人们求职或工作中应该如何避免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金安:首先我们要主动学习金融知识,提高自身金融素养,会识别非法集资行为,坚决不参与,发现此类行为及时举报。其次我们在应聘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工作时,应先查验招聘单位的金融资质,若无相关资质,提高警惕,切勿应聘。最后如果发现自己所在的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应果断退出,主动举报,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处置部门及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

市民:好的,那有没有相关案例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金安:可以,那我介绍一例发生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之前的案件。

2008年至2015年,张某在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依托其经营的某机械公司等单位,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隐瞒经营年年亏损的事实,先是在员工内部借款。后又以兼职员工的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所谓投资理财或向他人借款,并默认各投资人及他人口口相传,承诺给予1.5~2%不等的月息。秦某某作为公司会计,负责投资理财账目的记录和付息工作。在明知张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秦某某仍然介绍他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并获取公司每月10元/万元的提成款。秦某某后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此案中秦某某明知张某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仍介绍他人参与并从中获得利益,最终其作为非法集资协助者被判刑处理。在这里金安提醒大家:国家禁止一切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均是打击对象。最后金安呼吁大家学法用法,对非法集资做到能识别,不参与,特别在找工作时更应谨慎对待,应聘从事金融工作前应关注招聘企业金融资质,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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