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启东泰林畜禽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朱雪华
住 所:启东市海复镇季明村公共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681060219071P
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启环罚字〔2018〕60号),责令你单位肉鸡养殖项目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七十万元整。根据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终8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行初15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启东泰林畜禽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对你公司进行催告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七十万元整的义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通05环罚催〔2021〕16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启东市紫薇中路718号)领取此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催告书送达之后十日内仍未缴纳应缴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每日按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此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需要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法规宣教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