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即日起开始第四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录的编制工作,现就编制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录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2、事务所(公司)章程;3、本单位可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五年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产权交易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录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2、事务所(公司)章程;3、本单位五年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开始及截止时间
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在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工作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申报相关材料。联系人:叶法官 电话:18851315151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