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古林 记者王玮丽)3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的提级管辖某集团海安分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土地交付合同及变更土地出让金关联行政诉讼案予以提级审理。这是南通法院开展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由基层法院报请,南通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首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要求,对以县级、地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对五种类型的案件,可以根据基层法院报请或直接决定提级管辖。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某集团海安分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土地交付合同及变更土地出让金关联行政诉讼案,争议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金额巨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审理亟须统一法律适用,符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宜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的职能定位改革要求,决定对两关联案件提级审理。
南通中院行政庭庭长张志新表示,将根据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不断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常态化地开展对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甄选、报请工作,确保案件“分得出、下得去、上得来、接得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