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要闻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 号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22-06-09 (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00138.html 1 3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