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观天下

以案释法(一)

某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

为扎实推进“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案例】

2021年5月,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A公司生产车间堆放的不锈钢管管壁喷码信息与该公司领取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内容不相符。调查发现,A为某地B公司的子公司,A、B两家公司均在所在地领取了卫健部门发放的管材卫生许可批件,但自己均不生产。B公司接单后到A公司下单,由A公司组织生产、交付。A公司委托C公司代加工,交付A公司后,再由A公司交付给B公司对外销售。最终查明,A公司销售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且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法定程序后,决定给予A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评析】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代加工现象在涉水产品生产行业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卫生监督部门提醒:并不是所有的代加工行为都合法。正确的做法是:委托方应委托代加工方到当地卫健委申领申请单位为委托方、申请单位地址为委托方地址、实际生产企业为代加工方、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为代加工方地址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然后才能代加工与批件相一致的特定涉水产品。代加工的涉水产品外包装、标签、铭牌、喷码等信息均须与取得的批件上的内容相一致。

【普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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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某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00781.html 1 3 以案释法(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