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案例】
2021年10月26日,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市区某口腔诊所出示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9年04月22日,证上无任何校验记录;该口腔诊所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录有2020年度的校验记录。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后确认,该口腔诊所在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未同时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执法人员现场对许可证校验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最终,该口腔诊所被市卫健委给予警告、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校验是一些口腔诊所或其他小型医疗机构常见的违法行为,表面看来只是疏忽了一项行政许可程序,但深层次来看,反映的是经营主体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的缺失,是对内部质控管理落实的缺位。这点从违法行为出现较为频繁的单位类型就可以看出,这些单位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人员少的特点,从业人员主要以医务人员为主,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其他院感、质控等保障性事务不重视。
【普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范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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