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观天下

以案释法(五)

一案双查 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双双被处罚到底为哪般?

为扎实推进“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案例】

2021年6月,南通市卫健委对某用人单位A公司进行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时发现,A公司提供的由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B公司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不同于一般检测报告,仅标注“测试报告”字样。最终查明,A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A公司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同时A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B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经法定程序后,南通市卫健委决定给予A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B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两家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评析】

职业病危害识别与关键控制点的危害程度判断,是一切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起点,也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基础。当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普遍由第三方机构承担,这些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出具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存在较大问题,有的甚至还不具备资质就开展服务,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增加不少难度。此案,我们对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一案双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下阶段,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将持续加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并通过用人单位的延伸检查逐步扭转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规范服务的现状。通过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切莫贪图方便找一些不正规或者不具备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服务,避免因小失大。

【普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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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一案双查 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双双被处罚到底为哪般?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04485.html 1 3 以案释法(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