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诗韵
据《江海晚报》报道,根据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统一部署,7月30日22时至7月31日2时,我市警方开展“零点行动”,全市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19起。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公检法机关更是紧密协助配合,严格刚性执法,严惩酒驾违法无例外,有效增强了执法公信力。但巩固酒驾整治成效、打好持久战的压力依然较大,仅22日至24日,南通警方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行动中就查获酒驾醉驾129人。
“醉人驾车,易成罪人”,驾驶员要有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意识。很多被交警抓到的司机都会为自己辩护,编出各种各样理由,目的是希望交警体谅自己,放过自己。其实,这些人是拿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来做挡箭牌。今天被交警查处,应该值得庆幸,他可能避过了一次交通意外,理应感谢交警,真心改过。而这一份改过之心,并不只是在交警面前说“对不起”“我下次不敢了”之类的话语,也不是写份不再酒驾的保证书,更不应该只缴纳罚款扣分就了事,而应该做到从根本上认识到生命安全第一位,认识到酒驾的危险性,树立起尊重生命的意识,这是每个司机都应该做到的。
鉴于酒驾危害性之大,不仅要让酒驾真正成为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也应该让不劝酒真正成为广大公众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有必要在法律和执行层面对劝酒者的责任加以明确:其一,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附随义务”,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二,明知对方驾车却仍然强劝,这就具有了教唆的故意,如果案发,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条件。可见,追究劝酒者之责合情合理,执法部门无需随意放过,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律震慑力,最大程度减少酒驾发生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