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志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了从贫穷到温饱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为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提供了基础支撑。党的二十大又在新的起点上作出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吹响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军号。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还不是农业强国。大国与强国只是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大”主要是指规模与数量,我国的农民人数、农地规模、主要农产品产量均居世界前列,言其“大”恰如其分;而“强”则强调效率与质量,我国农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农业发展方式滞后,与世界农业强国相差甚远。我国农业发展不仅没有优势,对外缺乏国际竞争力,对内则成为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拖了“四化同步”的后腿。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党中央基于国内外发展环境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实现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既存在许多困难,又面临不少挑战。就困难而言,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农情,土地碎片化、农业经营规模狭小,以及由此衍生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利益双重流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谁来耕地”“怎样耕地”等问题更加凸显。就挑战而言,主要包括农业分散经营的内源性格局、生产要素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农产品国际贸易危机对保障国内粮食安全以及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带来的外部冲击等。这些问题与挑战犹如农业强国征程上的一道道坎。要跨越这些坎,既需要制度、科技、政策同向发力,又离不开合作制的高质量发展。
与资本联合的公司制不同,合作制作为一种劳动的联合,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其基本原理与治理机制赋予合作社制旺盛的生命力,使之成为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法人,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对农户、对市场、对政府农业行政管理、对坚持与完善农村经营制度都有特殊的价值与功能。
对分散农户而言,合作制能有效地让分散农民组织起来,不再以单个自然人的形象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蜕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由自然农户到法人农户的转变。这一转变使农户拥有了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与社会经济地位,拥有了组织资源与服务供给,既能降低生产成本,又提升了谈判地位,更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
对市场而言,合作社既是农民的组织载体,又是市场经济的矫正机制,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与规避风险。分散经营的农户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虽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在生产与流通环节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农户一般处在农业的生产环节,既需要向市场采购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也需要短期金融支持、当期技术指导与产中服务,而完成生产后又要面对销售、加工等产业链下游的问题。因此,作为个体农户既要在生产环节承受自然风险,又要在流通环节直接面对波动的价格形成的市场风险。而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又会放大或误导这些风险。加之,我国农民数量众多,商品量小,居住分散,容易形成所谓“交易黑洞”和“信息黑洞”。与个体农户相比,合作社具有规模优势、成本控制优势、技术利用优势和谈判议价能力,更能实现资源共享与风险规避。
对政府而言,合作制既能辅助推进农业政策,降低农业管理成本,又能使成员平等享受服务,分享盈余,使政府的农业政策与支农资金不被中间人或其他阶层所侵占与挪用。合作制还能为农村带来就业岗位与商业机会,避免农村凋敝。合作制的自治功能又是乡村治理的有益补充,是优化乡村治理的又一平台。
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合作制是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形式。家庭承包、双层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但这一基本经营制度存在内源性困难,包括体制与功能上的不足,突出表现为“分有余而统不足”,甚至“只有分没有统”。为了更好坚持与完善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国家先后出台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等重点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也出现了“有集体无经营”“有社会化无服务”“公司吃农户”“空壳社”“伪合作社”等现象,使我国分散农户生产经营处于放任自流、自生自灭的状态,缺少为农服务体系的支撑,“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愈加凸显,对农村双层经营基本经营制度构成冲击。
囿于多种原因,我国目前仍冠名为“合作社”的组织种类繁多,功能各异,作用不一,其中主要有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村级经济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名称相似,但内涵各异,在各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有明显不足。有的名不副实,徒有虚名;有的功能单一,势单力薄;有的发展不规范,成为四不像的怪物;有的改革滞后,内部缺少活力,外部没有竞争力。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存在障碍,协调配合难,有的甚至相互拆台,阻碍了综合合作体系的发展壮大。时至今日,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仍未完全建立,致使政府缺少了有效率的综合性经营服务力量,农户缺少能够信赖的为农服务体系,市场缺少一个协调运转的矫正机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缺少一支不可或缺的“统”的主体。因此,推进合作制的高质量发展就形成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一环。
以上四方面就是合作制的价值之所在,使命之体系。有了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振兴就如虎添翼;没有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农业发展就缺失制度依托。
合作制的这种特殊价值不仅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各种形式的合作制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而且还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并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多次做出指示批示。推进合作制高质量发展,成为组织振兴的重要任务、建设农业强国的内在要求,更是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一着。
(作者系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兼职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