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成效如何?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
二、我国常用的电子支付方式都有哪些?
我国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常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包括企业网银、手机银行、POS机收款、二维码收款,以及通过单位结算卡、电子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进行收付款。此外,一些大型企业还采取银企直联、开放银行(API)等方式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三、在我国,企业办理一笔电子支付业务需要经过哪几个环节?
企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首先在银行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款人和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后,由开户银行完成账户状态、余额检查等相关确认无异常情况后,直接为付款人账户办理付款手续、为收款人账户办理收款手续。
四、在我国,正常情况下,企业办理一笔电子支付业务需要多长时间?
通常情况下,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收付款,收款人和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发起后,资金实时到账;收款人和付款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资金最快实时到账。企业还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
五、在我国,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一笔电子支付业务需要花多少钱?
近年来,人民银行始终秉持“支付为民”理念,不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支付费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收付款的,需要支付转账手续费,费用均由付款方承担。通常来说,跨行或同行异地人民币对公转账手续费率根据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不同从十万分之二(0.002%)到万分之五(0.05%)不等,每笔最高不超过200元,同行本地对公转账免收或少收手续费。对于企业(作为特约商户)通过POS或二维码等向客户收款的,手续费率通常为0.3%—0.6%,远低于欧美国家2%—3%的费率水平。
六、为方便企业办理电子支付,银行机构采取了哪些数字化转型举措?
一是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除了临柜服务和自助终端服务,商业银行按照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集约化的运营理念,全面提高企业网银、手机银行应用水平,以及银企直联、开放银行等服务能力,使客户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进行银行业务操作,包括转账、查询余额等。
二是用好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分析,了解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和推广计划,提高客户满意度;利用SASS技术,充分整合内外部资源,围绕支付服务提供多元化的商户综合金融服务。
三是不断升级安全系统。通过优化数字身份验证、加强网络安全和防范措施、引入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等方式,提高账户安全、信息安全、加强风险管理和反欺诈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能力。
七、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电子支付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分别履行哪些义务?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制度一直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作为监管重点,主要从电子支付用户、服务提供商两方面明确了客户资金保障的具体措施。概括来说:
用户应提供反映其真实意愿的申请资料,仔细核对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一旦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被用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应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应验证客户身份、取得支付授权、明确支付工具数量和限额、交易地点和类型,以及使用渠道和范围,提示交易风险,对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监测和处置措施。
八、现有监管制度对保障电子支付费用、条款和机制透明度方面有哪些主要安排?
现有监管制度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披露电子支付费用收取及变动情况、责任与义务情况、用户数据使用情况,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程序、一般服务条款等。具体来看:
在费用收取及变动情况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在调整之前提前进行公示,并有效通知客户,保护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责任与义务约定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用户数据等资料使用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妥善保管、使用客户信息,充分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在投诉处理机制及程序制定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
在投诉处理速度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在监管部门转办投诉的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投诉。
九、现有制度框架下,付款人若发现支付指令有误,是否有修改、撤销支付指令等补救措施?
电子支付发展初期,银行柜台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线下、人工等方式处理,对此,《支付结算办法》允许汇款人申请撤销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随着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客户在线上发起支付指令时,可选择实时或延时处理。对于实时处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因此,监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明确了支付指令异常时的多元补救措施。
十、对未经授权或错误执行的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用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但是,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而是由电子支付用户承担损失。同时,还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电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权验证,配合电子支付用户查找未经授权电子交易的发生原因。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实施限额管理。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因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用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