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日报》 1月22日,《江苏省数据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苏首部数据领域基础性法规。
我省数据条例是“数据二十条”颁布后全国首个省级数据立法。我省具有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数据要素潜能丰富,但距离“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标准、严要求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仍面临诸多挑战。立法调研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了诸如数据共享不充分,数据“聚、通、用”全链条尚未完全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数据赋能成效未完全显现等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来回应。省数据局副局长王万军举例说,针对“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条例将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垂管单位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且明确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拒绝共享。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要求,我省立法对统筹数据资源管理,建立健全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作出系统安排,其中体现的“减负”理念特别值得关注。
一体化体系中,数据怎么来?条例就加强公共数据供给,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放数据,促进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合理利用作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为规范公共数据收集,“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的规定被写入条例。
近年来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滥用频发,群众必然对共享数据是否安全有担忧。立法对此的回应是,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群众意见极大的行为,条例也有规定,强调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