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南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启东小苗豆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1MAE0BR516R

经营场所:启东市王鲍镇中施村4组11号

经营者:苗新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你单位豆制品加工项目于2024年3月份开始建设并投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2.6万元。截至现场检查时,该豆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5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登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拾陆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规宣教科备案,领取收据。开户行:启东农商银行;账号:3206267001201000000869;户名:启东市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5环罚〔2025〕17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启东市紫薇中路718号)领取此决定书及信用修复指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

2025-04-02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203697.html 1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