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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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舟山,有一种专柜近年来广受群众欢迎,那就是单价5元以下和20元以下的“低价药专柜”。在当地药店,1.5元的盐酸环丙沙星胶囊、2.8元的罗红霉素胶囊、3元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各种优质廉价药没被放在看不见的角落,而是摆在醒目位置,并设有标志牌。当地还要求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开药时优先向群众推荐价格低、药效好的产品。目前,舟山通过引导药店、畅通采购机制等方式,不仅实现了“低价药专柜”在零售药店的全覆盖,而且确保了药品稳定供应。从更大范围和更长时段来看,确保优质廉价药不“断供”,依然面临不少挑战。薄利多销是优质廉价药的竞争法则,实现这一点殊为不易。药品价格,若仅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调节,利润最大化就会成为压倒性的考量,优质和低价往往难以同时实现。以“有形的手”加以引导,打通从药品审批、原料生产到配送销售的链条,着力推动各个环节降本增效,保证药企和药店有一定利润空间,同时收获良好口碑,才能让优质廉价药的长期供应更有保障。提升优质廉价药在市场上的“见面率”,是在较低的价格区间进行高质量开发,相当于在一个小户型里开展精装修。越是空间狭小,越要抓好每一个环节,以实现系统优化的目标。我国药店、医疗机构数量庞大,用药情况复杂多变,有时难免出现局部的药品短缺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市场监测和药品储备两手抓。一方面,要以地级市或县为单位,加快建立短缺药储备库,针对供应不稳定的廉价药,及时做好调配;另一方面,不妨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动态监测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廉价药供应情况,以精细管理确保有效供应。

——人民日报《让群众方便买到优质廉价药》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因竞业协议被索赔20万元,这种离谱的操作还真有。近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提到,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赔20万元,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保安就业还得受竞业协议的限制,这不仅是对竞业限制的滥用,也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益的损害,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暴露了涉事公司对劳动者的不尊重。竞业限制的初衷,是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原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从而损害原单位的利益。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对适格主体是有明确限定要求的。此事中,李某工作内容主要是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安保巡逻,其本人既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工作也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搭不上边,某保安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身就不合法。近年来,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对等、扩大化乃至滥用并不鲜见。而且,这种工具化趋势正在愈发蔓延到普通劳动者身上。此事中,保安工作本身技术含量不高,其从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也相对弱些,他们的择业空间本就有限。涉事保安公司不是想着如何从提高薪资标准、完善福利待遇方面拴心留人,而是通过滥用竞业协议的办法,“逼”员工留下,由此释放的对员工的冷漠与恶意,显然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固然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更应该树立守法合规意识,对所有员工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做法,违背了竞业限制的初衷,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将自身置于法律的对立面,最终只会沦为反面案例。

——新京报《保安跳槽违反竞业协议?赤裸裸地欺负人》

春暖花开,游园踏青正是高峰,在一些地方,大家乘兴而来,却败兴而归。据报道,有的公园内景点间的大门紧闭,拿着游览通票也得绕行;有的郊野公园,不同片区有路却不通,平白被阻隔。平心而论,这些毛病都不算大,但着实折腾人。盘点一下,类似堵点还有不少。有的景区,游玩项目丰富多样,但停车场混乱无序;有的地方,旅游宣发时以折扣邀客,但进去之后,门票、摆渡车票、游船票、景点票层层叠叠;还有的,或接驳不便,或游览指示牌过于简单,或门票预约方式单一僵化。这些无关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却同样是旅游行程的重要环节。问题再小、瑕疵再微,累积起来,也会“劝退”游客。作为综合性产业,文旅行业链条长、受益广,素有“一业兴、百业旺”的特点。在提振消费成为发展重要议题的当下,文旅消费环境的优化也要进行一番精细化治理。比如,让公园的景区间互通,不过是“一道门”的事儿,能为游客节省不少脚力。再如,对停车场做好引导,通行效率提升了,说不定还能容纳更多车辆。不需要大动干戈,也不需要太多额外投入,就能迅速提升旅游体验,带来更多消费可能,何乐而不为?说到底,关键在各地能不能发现问题,愿不愿解决问题。

——北京日报《文旅服务要经得起“高清检验”》

日前,贵州省贵阳市永辉超市的一家门店“闭店清仓期间丢失购物车500多辆”事件受到关注。辖区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已立案调查此事,望居民尽快、自觉将购物车归还至派出所。涉事门店闭店清仓期丢失500多辆购物车,查监控发现为附近居民购物推出超市后未予归还,不得已发函请求附近小区物业帮助寻找车子,结果并不如意,只找回30余辆车。超市不得已报警求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购物车属于超市财产,顾客有归还义务,使用后未归还,可能构成侵权或侵占。若居民在明知购物车是超市所有,且有归还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归还,则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或侵占财产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超市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应该说,法律层面如何界定这样的行为非常明确,该还的必须得还,并没有什么可商量的余地。有些人以为中途丢弃就无须承担责任,这是一厢情愿,如果因为自己的责任导致购物车被损坏或者丢失,当事人同样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事情在媒体介入以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可以说,帮助超市方找回丢失的车辆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当然,推走购物车的不见得都是贪小便宜的人,一些人可能出于方便,也有一些人只是跟风,并非出于据为己有之心,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都希望看到居民自觉归还的场面,这是考验社会良知、公民素质、法律意识的时候。如果觉得不好意思,不妨等晚上人少的时候再推回。我们需要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财产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侵犯,超市闭店,但财产权仍在,只要违法一定会面临法律的惩处。

——钱江晚报《丢失的是超市推车 待找回的是公共常识》

不慎跌入井盖缺失的窨井中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索要赔偿?赔偿责任又应由谁承担?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由相关管理部门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每一口窨井都不是无主物,都有对应的管理主体,而窨井伤人,有清晰的归责路径。我国《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窨井伤人或吃人事故都与管理主体的疏忽或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管理主体在窨井建成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给窨井盖井盖,只是用木板、薄铁板、纸箱等材料进行临时遮挡;有的管理主体对窨井的巡查管理存在死角死面,未及时发现窨井盖缺失、破损等问题,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等。这些问题都给窨井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窨井发生伤人或吃人事故,相关管理主体往往难辞其咎。有些管理主体可能认为坠井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显然算错了责任账。法律在划分窨井伤人的责任时,主要考量窨井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而未考量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窨井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失,且窨井伤人与管理人的疏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被侵权者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窨井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相关管理主体对于窨井伤人或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北京青年报《给窨井盖牢“责任井盖”才能护卫脚下安全》

2025-04-23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205836.html 1 3 观点声音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