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海门区某家具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执法人员对海门区某家具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喷漆房内可燃气体报警仪失效。其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判定情形,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使用喷漆房,并对该企业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工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非水性油漆及稀释剂,二者均为易燃易爆液体,经雾化后形成大量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混合物,具有极高爆炸危险。当可燃气体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会发出声光报警提示,联动排风扇进行现场排风,降低现场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有效保障喷漆房的作业安全。本案通过行政处罚,警示、倒逼企业加强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其发挥应有的预警作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二:如东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配电间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如东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配电间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该公司对该行为已积极落实整改中。其行为及条件符合《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适用条件,后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情形的企业实施免罚,一方面避免了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造成信用污点,另一方面也激发了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生动力,助力企业逐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全力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