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通州区某五金有限公司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通州区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其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情形,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且对现场粉尘及时清理,并对该企业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在生产环境中,粉尘安全隐患犹如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隐形炸弹”,其爆炸威力往往导致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清理粉尘车间时,必须遵循清理周期和部位要求,以确保除尘效果和作业安全。本案通过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案件二:通州区某纺织企业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通州某纺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占用通道。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将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货物予以清理,符合通州区《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生命线”。对占用安全通道但符合免罚清单规定的企业实施不予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避免了企业因轻微违法承受不必要的信用惩戒与经济负担,传递了“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的鲜明导向,有效激发了企业主动排查、自觉维护“生命通道”畅通的内生动力,有助于引导企业从被动应付检查,向主动落实责任转变,从源头上筑牢预防事故的坚实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