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杨某无制冷与空调作业资格进行制冷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调阅当天视频监控发现,凌晨2:27左右,该公司从业人员杨某在氨压缩机房进行制冷作业。经查询,杨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制冷与空调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无证人员因缺乏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在面对设备故障等突发状况时,难以做出正确处理,极易引发设备损坏等安全生产事故,威胁企业生产安全及员工生命健康。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既彰显了法律权威性,也为企业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
案件二:南通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计划对南通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经查,该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其行为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需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本案中,企业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应急管理部门精准识别违法情节,避免“一刀切”处罚,彰显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通过柔性执法引导企业自主纠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当以案为鉴,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曾广平 马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