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保催[2019]4号
南通市开发区小海大生球墨铸造厂:
你司职工杨卫平(身份证号320624195701038230),于2015年11月20日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认定书编号:2016B101号)。因你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你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你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现杨卫平近亲属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610010.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0691.5元,沈培英2015年12月-2019年7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05939元,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已执行到位103500元),因此我中心要求你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司偿还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