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大学生犯罪开除学籍应当“一刀切”

  □木须虫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7月21日 澎湃新闻)

  从浙大作出该项处分的依据来看,并未明显超出已有的规定。首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学校既可以开除,也可以不开除,决定权在学校。

  当然,这个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犯罪,还有学生考试作弊、违反学术诚信、受到治安处罚等共九种情形。这些规定,其实是赋予了学校运用开除学籍处分的权利。

  这些规定止于原则性,具体如何操作由各高校配套细化。具体到对犯罪大学生的处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为规定,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照这些规定,涉事的大学生努某,因强奸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执行的是缓刑,无论是作出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都在允许的裁量尺度内。不过,从舆情来看,显然这样的处分并不符合社会对处理大学生宽严相济尺度合理性的普遍心理预期。

  抛开处分裁量的人为因素不谈,单从对大学生犯罪处分规则的设计来看,还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与其他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性质对比的相对公平。浙大此处分曝光以后,一些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案例被迅速起底,如哈工大两名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严格来说考试作弊被开除并不冤枉,但浙大的努某犯罪的性质就要严重得多,不被开除明显不公正。这说明相应规定的配套,设计欠合理,也说明了相关规定还存在较大弹性的模糊地带,可能导致高校执行之间的偏差。

  其实,法律是社会最低线,守法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而犯罪所逾越又是低线中的底线,大学生一旦犯罪,无论什么类型的犯罪,其性质都要比其他可能受到开除学籍行为的性质要严重得多,更何况是强奸这样涉性暴力犯罪,具有明显的公共安全危害。

  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过度保护,对他们“成人”的要求理当高于“成才”的期望,以“成才”的名义来宽容他们的犯罪行为,即便真的成了才恐怕也是危险品,失却底线便是纵容,也有违教育的初衷。所以,在对待他们犯罪与违法以及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上,有必要严格区别开来,完善相关规定,形成统一的尺度,即犯罪的一律开除学籍,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都“一刀切”,不留模糊地带。

2020-07-22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6919.html 1 3 大学生犯罪开除学籍应当“一刀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