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多地采取了部分停产、停业、封城、封路等行政管控措施,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那么,承租人能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擅自终止合同吗?记者昨天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院工业园区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疫情所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6月,林某向沈某租赁了位于海门三星镇的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生意。合同签订后,林某按约支付了一年期的租金及押金并接收了房屋。今年1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林某接到了该地发出的延迟开市通知。2月27日,林某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与沈某解除合同,返还租金。沈某认为,因疫情影响,自己同意减少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林某所说的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其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所产生的法定解除权还是该案中双方的约定,林某所称的解除权的形成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二是不可抗力确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新冠肺炎疫情的确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所有的民商事合同均无法履行,应当具体分析。
该案中,因疫情防控需要,林某承租的房屋的确在一定期限内因三星镇限制外来人员通行、市场封市等原因无法使用,但该情形是暂时的。海门分别在今年2月11日、3月20日先后发布了有关复工复市的文件,事实上大部分的市场主体也恢复了经营。由此可见,疫情虽然导致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但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法院认为林某无权以此行使解除权,其行为系违法解除。
同时,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因疫情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标的构成了影响,可适当减轻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沈某将应由林某承担的违约金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通讯员季珊珊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