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
(9月7日《央广网》)
“本人同意”不是理由
□王琦
如果本人同意,超市就可以随便对小偷挂牌示众吗?答案是否定的。
挂牌示众涉嫌侮辱罪,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一般情况下,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需要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本人同意挂牌示众,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自诉权利。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同时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放弃自诉,一些符合例外情形的侮辱行为还是会由自诉变公诉,肇事者依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挂牌示众有悖法治精神,属于违法行为。《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人是否同意,并不会改变挂牌示众违法的事实。
对于超市来说,频繁被盗的确是一件苦恼的事情,不过,抓到小偷后,应当通过报警等正当方式进行处理。至于超市的损失,应该通过调解或诉讼予以索赔,而不是用挂牌示众来快意恩仇。
“为老不尊”也该反思
□关东客
“挂牌示众”,这是一种来自民间的惩罚措施。但在日益强调人身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今天,这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处理方式被认为有悖于文明,有悖于法治,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对小偷进行惩罚的越来越少。但是,依然有不少人在处理小偷的问题上会选择这种兼具羞辱和惩罚的方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一个老年阿婆“挂牌示众”很显然触动了公众对老年人的同情心,这当然凸显了我们社会上“善”的一面。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起“挂牌示众”事件背后所隐藏的“为老不尊”的困境。透过超市人员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这个阿婆已经不是第一次在超市实施偷盗行为,而且在民警教育之后更是宁愿接受“挂牌示众”也不交纳罚款,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类似这种“倚老卖老、为老不尊”的现象在这个社会上其实也并不少见,但如何处理这种病态的现象还真没有太好的办法。
超市“挂牌示众”与文明有悖,我们当然应该谴责。但阿婆的“为老不尊”,同样需要进行批判。一个健康和文明的社会,应该向“挂牌示众”说不,也应该向“为老不尊”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