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抑郁症患者能否登机 应由法律说了算

□然玉

近日,“大学生因抑郁症被拒绝登机”的消息,引发热议。有网友微博发文称,10月13日,他与女朋友在山东威海准备乘坐春秋航空9C8743航班前往南京就医,但其女朋友患有抑郁症,因服用药物副作用导致手抖,被拒绝登机。于先生称,其女友提供了相关药单、疾病证明以及近期乘坐航班的记录,但仍被告知不允许乘坐本次飞机。15日,春秋航空方面回应称,因当事人情绪激动被旅客投诉,并非是因抑郁症拒绝登机。

(10月15日 澎湃新闻)

就算对此事件“直接诱因”还存有争议,不可否认的是,“抑郁症”因素确乎是整个过程中最核心的焦点所在。作为一类特殊的、影响广泛的精神疾病,抑郁症近年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包容、关怀抑郁症病患是政治正确,确保公共秩序与安全则是现实关切。两者如何调和,考验情怀、考验智慧。

事实上,关于抑郁症患者到底能否乘坐飞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但是,所谓“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是高度主观、模糊的,其只能取决于现场工作人员的即时判断。

按照公众期待,航司最好当然是在严把安全关的同时,努力做到人性化、温情化管理。然而不得不说的,这是“理想状态”,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很多时候确实是难以做到两全。再者说,在“责任机长”“机长负责制”的游戏规则下,机长等管理者基于“风险最小化”的自我保护逻辑,对“有潜在风险乘客”的处理,自然倾向于审慎、保守。

航司的做法很容易理解,但绝不意味着,就是可以接受的。现在真正关键的问题是,现有制服框架下,对于病患乘客的承运,航司机长拥有的权力过大,要承担的责任也过大。这貌似是权责对等,实则是极不科学的规则设计。因为,从长远来看,这会变相抑制抑郁症等病患乘坐飞机的机会。法律法规的含糊其辞,让航空公司在处置此类事态时,通常谨小慎微乃至频频充当“恶人”。要从根本上为此破题,就必须厘清立法规范,针对“病患潜在危害”的评定给出细化标准,并提前就不同情况的患者预设差异化的承运方案。

抑郁症患者被拒绝登机,这貌似是航司与乘客的纠纷,实则远不止于此。只有直面根本问题,才可在公共安全与人性关怀之间达致平衡。

2020-10-16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7663.html 1 3 抑郁症患者能否登机 应由法律说了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