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蔡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蔡某甲于2011年在如东开办羊毛衫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支付21名职工2015年的工资共计149175元。2015年11月13日,蔡某甲在未结算完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驾车逃匿。2015年11月27日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贴形式责令蔡某甲依法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蔡某甲仍未支付。后蔡某甲于2018年1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相关判决:蔡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
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邢某甲在经营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期间,先后雇了周某、李某等人进行富都豪园8号楼外墙装修等工程的施工,同时约定按月支付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2017年1月,邢某甲发现由于预算错误,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工程款,遂采用逃匿、不接电话、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截至2017年1月,邢某甲共拖欠周某、李某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05220元。
2017年12月27日,邢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多次传唤,邢某甲均未到案。2018年1月14日,邢某甲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支付了上述17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判决:一、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邢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3:
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季某,启东市人,于2013年与任某签订砖砌承包合同,由季某劳务队承接启东某工程别墅内、外墙砌体工程。该工程起始由季某和倪某两人合伙承接,雇了朱某、朱某兵、陈某忠、王某忠、沈某等32名工人施工。工程施工两个多月后,倪某退出,由季某独自承接,并承诺由其支付工人工资。2013年下半年工程竣工,季某从任某处支取全部工程款,但仅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工人通过打电话和到季某住处等方式向季某索要工资,季某采取更换电话号码、更换地址等方式躲避。2014、2015年期间,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多种方式向季某告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季某亦明知该局送达上述文书。2015年年底,季某向朱某兵等人支付人民币11500元后继续躲避工人索要工资,拒不支付剩余3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87385元。2018年10月8日季某被依法逮捕。
相关判决: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4:
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李某,南通市港闸区某家用纺织品厂(实际经营场所为通州区张芝山镇)负责人,经营期间李某分别雇了方某、沈某等7名工人为其加工被子以及做一些日常杂活,至2017年7月李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7名工人工资共计118000元。李某遂采用逃匿、不接电话及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2017年7月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1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相关判决: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