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禁止强制“刷脸”还需更多法律共识

□房清江

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浙江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该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小区。如获通过,该管理条例将成为我国首部明确规定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11月2日《经济日报》)

此次杭州市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顺应了社会关注,如果通过还将成为地方性法规的“首次”,不仅具有法律的共识意义,而且还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人脸识别应用最多的是身份认定,物业管理是主要场景之一。但很明显,其于管理需要的身份认定,“刷脸”不是唯一的方式,而且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之前,管理上可行且便利的办法很多。这事实意味着,“刷脸”进小区没有充分必要性,因为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为物管所用并非谨慎的优选。

“强制”刷脸是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无关的公民权利侵害,物业并不是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机构,没有权力去限制业主的任何合法权利。更进一步来说,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受雇的关系,强制要求业主“刷脸”进小区,怎么着都有权利凌驾的味道。因此,无论是基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还是更精准地厘清业主与物业的权利界线,修订物业条例明确禁止强制“刷脸”,都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当然,人脸识别应用广泛,不局于一隅一业,廓清“刷脸”应用的权利界线,有待更多更大的法律共识。今年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指纹与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被明确为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是基本原则,这也意味着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因公共管理特殊需要有规定的之外,都不能强制或者擅自处理。

不过,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显得笼统与原则,诸如“刷脸”应用之类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则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细化、完善与配套,提供“一揽子”的系统保护办法。近期,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门立法,顶层设计,系统保护,显然这比地方立法“零敲碎打”要有力得多。

2020-11-03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9592.html 1 3 禁止强制“刷脸”还需更多法律共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