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近日,河南驻马店袁先生向媒体爆料,10月下旬,他和朋友在遂平县嵖岈山乡大里王村承包种植的花生在收割时遭到村民哄抢。袁先生称,2017年起他们在村里承包了1000多亩地种植花生、玉米、小麦,其中花生500多亩,先后投资300多万元,但是从第一年起收割时节就遭村民盗窃、哄抢,今年旧戏重演,“来了好几百人,报警也没用,甚至晚上打头灯来偷”。
(11月3日《潇湘晨报》)
承包商投资300多万种的地,收割时节却遭村民公然哄抢,这种事发生在如今让人感觉不可思议。仓廪实而知礼节,如今农民都过上了物质充盈的生活,咋还抢呢?
这么个抢法,承包商不敢来了,村民的地租不出去或者价格大降,受损的自然也包括村民自己。所以,当地村干部说来抢花生的主要是外村村民,大抵可信。但村委会根本不算一级政府,镇政府也没有执法权,确实管不住,但县政府是不可以说管不住的。天天说要改善营商环境,这都抢上了,而且不是一次两次,究竟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
就事论事,哄抢行为在心理学层面就是“破窗效应”:第一个人砸碎了窗子,没被惩罚反而得了好处,旁观者便跟着砸窗子。跟风占便宜,不占便宜就显得吃亏,个人的道德操守让位于群体的非理性行为。群体性的道德失范、法律失守,背后是典型的“法不责众”逻辑。这种逻辑常见于公路侧翻的大货车旁,村民无视车主哭诉,哄抢散落的货物,然后扬长而去。
哄抢花生的这些村民,知不知道哄抢行为违法?他们也许不知道“聚众哄抢罪”,但他们一定知道抢别人东西犯法。知道违法为什么还要抢呢?因为抢了也白抢,所以不抢白不抢。哄抢的东西有价值,但犯法好像没后果。
如果法律没有约束力,道德就不会值钱。唯有强化执法,才能浇灭哄抢者的侥幸心理,聚众哄抢的“法不责众”逻辑,因此必须打破。法治社会根本就不应该有什么“法不责众”,只要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处。反过来,所谓“法不责众”,很大程度上也是长期执法不力而纵容出来的。
能不能遏制哄抢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个执法能力问题。达到定罪标准,就该依法追究刑责;达不到标准,至少也该进行治安处罚。治不好哄抢行为,只能说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存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