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8号
徐华:
你经营的港闸区桥潮足浴馆职工余仁艳(身份证号522422198002162020),于2017年9月12日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认定书编号:2017B18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于2017年10月30日注销了该馆,经法院判决确认由你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你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0年4月6日向你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单位职工余仁艳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27038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