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勒索、赌博、伤害等犯罪,已成为近些年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在相当多的此类犯罪中,人们都可发现,掌握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犯罪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更是此类犯罪公司化、组织化实施的基本起点。这些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早已不限简单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而是个人的行踪、行为以及独有的生理、生物特征等信息。正是这种个人信息的外泄,导致犯罪行为人能够根据受害人的综合信息打造难以被识破的“故事”,进而达到犯罪目的。
——光明网:《有必要将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归类重罪》
既然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最重要、最敏感的一环,办卡审核的重要意义也应提到阻断犯罪最有效措施之一的高度。尽管现在很多见诸报端的被冒名办卡事件都是未实行人脸识别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要看到现实中大大小小银行审批政策宽松程度不一确实存在,有些银行审核流于形式,把关不严、违规发卡甚至有内鬼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的现象时有发生。
——检察日报:《被冒名办卡,别光指望当事人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