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主要领导就“城市禁止遛狗第3次直接捕杀”的新规回应称,威信县对于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舆情非常重视,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11月16日法制现场)
文明城市容不下一条狗?
□马紫依
文明养狗绝不是禁止遛狗。
一方面,对于养狗的家庭来讲,该政策一出,便意味着一旦想遛狗就需要到城区外才能进行,先不说距离远导致的交通费用问题,单是时间成本就有很多人承受不了。而狗的生活习性又决定了其需要较大的活动空间,一旦长期困于一室,性格不但会变得暴躁,甚至可能抑郁从而导致死亡。而另一方面,同样作为地球的公民,人类不应该去定义谁更适合生存,威信县政府一边高声应和着国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倡导,一边又将“人类忠实的好朋友”赶尽杀绝。看似文明起来的城市是否真的变文明了?
诚然,政府确实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以满足多数人的利益。但这种权力绝不意味着政府在解决问题时可以乱作为、瞎作为。作为“万物的灵长”,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应当采取动态调整的举措,办理方案更加精细化,有人情味。
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蕴含在对待每一个生物的态度里,也体现在一点一滴的细节中。遇到事情仔细忖量,不拍脑袋做决策是每一个地方性政府都需要学会的一门课。
城市管理没有捷径
□王学钧
作为犬只管理新规,“城区内禁止遛狗”的初衷是好的,但太经不起推敲了。
不容否认,少数养犬者的确存在不文明行为,个别人甚至因此成了“城市祸害”。即便如此,也不该无视大多数养犬者的正当权益,对城区遛狗搞“一刀切”,不分时间地点,不论青红皂白,一律禁止。正如有市民所说,“先不说一次、二次警告罚款之后就直接捕杀是不是太过残忍,城区里禁止一切形式的遛狗,这不就直接等于宣布禁止养狗了?不能因为少部分养狗人的不规矩而让全县城的狗儿一起承担后果。”
这条“禁令”虽号称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但是,遍观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个条款可以作为“城区内禁止遛狗”的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一条罚则足以支撑城区遛狗三次就对相关犬只予以捕杀的“狠招”。在这个意义上,“城区内禁止遛狗”不仅不合情理,更于法无据。
即便仅从行文的角度看,“城区内禁止遛狗”的说法也太漫不经心了。“县城城区内”究竟如何界定?具体包括哪些区域?市民居住的社区是否算在内?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说清楚,不仅养犬市民不知所措,相关行政执法也难有章法。一则本该字斟句酌反复论证的犬只管理新规,连基本“概念”都没说清楚就草率发布实施,恨不得一下子就把困扰城市多年的“狗患”给根治了。这怎么可能呢?
城市犬只管理是一个精细活,根治“狗患”没有什么“捷径”可走。急于求成,试图以“城区内禁止遛狗”这样的极端措施“速战速决”,不仅是城市管理上的浅薄与懒散,也是公权使用上的粗糙与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