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回收号码再使用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木须虫

只因新办了一个手机号,就莫名成为多家公司的“讨债对象”,甚至因此遭受长达一年半的骚扰。近日,读者赖先生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了他的遭遇。赖先生说,尽管自己每次都解释了借款人不是自己,但依旧会收到催债短信和电话,不胜其扰。

(12月7日《南方都市报》)

客观来说,赖先生的遭遇,只要所办理的手机号之前有人使用过,就都可能碰到。因为手机号码作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已经渗透到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原号码,而与之有联系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是会有人去拨打那个号码,像个案中的“讨债”只是情形之一。

如果这些号码原使用人使用的关联度较深,那么“被联系”解绑的周期就会很长,如用以办理信用卡预留的联系方式,持卡人如果没有更改信息而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信息随时都可能通过原号码发送,尽管号码换了人,也无法自然避免。

这些是手机号码回收再放号所无法避免的。包括有观点认为应保证“回收号”使用的干净,通过技术手段将这些号码所绑定账户的绑定关系注销掉。不否认这是理想的上上之策,但实际上如此不但有一定技术难度以及涉及多部门实施障碍,而且无法消除这些号码在此前使用中人际关系影响的惯性。

同时,从技术难易程度和经济性来看,与放新号相比,“洗干净”回收号就要麻烦许多。也许有人认为,随着手机使用的普及,号码资源也会很短缺。事实上这是误解,号码不过是特定频率后台拨打的代号,实务中完全可以将回收号的频率资源冠以新的代号再入池,如果纯数字编代码不够用,像车牌一样引入字母以拓展容量并非不可,而且技术要简便得多。

当然,原号码回收再使用成本最低且符合消费者对数字号码的使用习惯,并不乏现实合理性,特别是一些“靓号”“吉号”有一定的心理消费需求。那么,如何让回收号码再入号对消费者的影响最小,趋利避害,恐怕也需要在服务中予以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待上手机号码是“回收号”还是新号源,恐怕也应当是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应当知情的范畴,运营商应当予以保障,通过明确标识在服务中对消费者进行告之,让消费充分选择。同时,应加强“回收号”再入池的规范管理,一方面给回收设定一个“安静期”,隔段时间再入池,予以缓冲处理;另一方面实行回收告之,如处在回收程序中的号码,谁拨打都有相应的语音提示等。

2020-12-08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43619.html 1 3 回收号码再使用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