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问题。
(12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是与时俱进之举
□斯涵涵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拾遗补阙。不让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少年无所忌惮的利用空间,杜绝宽容成为某种程度上的纵容,对出现漏洞或者是滞后的法律制度,进行亡羊补牢。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便是与时俱进、完善法律的及时之举
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12岁、14岁、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出不同的惩戒性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对过去“一放了之”的纠偏,凸显了罪罚相当、压实矫正责任、有的放矢的司法思维
同时,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与国际通行法律接轨的有效措施,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充分强调了法律的威力与个体的差异,是真正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呵护全体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的正确途径。
执行力度应提升
□余明辉
时下在不少人心目中,尤其是在相当大一部分青少年的心目中,缺少法律认知和法制敬畏,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有的根本不知道年满一定岁数,做事应该有度了,不然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有的虽然知道要负一定刑事责任,但模糊不清,到底哪些行为要负刑责,事到临头糊糊涂涂就犯事。
出现这些情况,一方面,与这些孩子自身缺少法制学习、缺乏法律遵守意识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也与时下许多家长、学校、普法机构的职责缺失息息相关,他们对孩子缺乏足够的、有效的、适时的提醒,提醒孩子在年满一定岁数以后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违法应该负担的法律责任;再一方面,则是一些执法、司法部门,面对青少犯罪,出于保护和挽救心理,往往对这一群体违法违规轻处轻罚有余,严肃惩治教育不足。
此次刑罚修改对个别刑责年龄进行下调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有关方面积极科学发力。比如,一是社会各界要团结一致相向而行,对这一法规进行充分的宣传,让家长、未成年人知法敬法守法不犯法;二是对司法等部门来说,要客观看待这次的刑责年龄下调,对一些恶性的未成年犯罪要不枉不纵,严格执行法律。唯如此,刑责年龄下调才能尽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