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国
近年来,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12月27日 中新网)
信用建设十分必要,征信系统十分有用,由此也出现滥用问题,尤其以闯红灯纳入征信为代表。应该看到,有关方面这么做,目的也是为了推进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但当征信系统成为一个筐时,不可避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闯红灯纳入征信”,本身就是一种“闯红灯”行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显然没有做到“依法依规”。值得重视的是,连维良认为,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前者不难理解,后者则指向了诚信建设的规律性问题。
很多领域都提出了要与征信挂钩,看似提升了征信系统的威力,但在事实上,却让征信系统陷入尴尬和不堪重负之中。比如说,“闯红灯与信用记录挂钩”“室内吸烟将与信用记录挂钩”“旅游不文明将与信用记录挂钩”“不常回家看看要与信用记录挂钩”……让人眼花缭乱,也让人头皮发麻。且不说种种不文明现象真的能做到应纳尽纳吗?如果纳入征信系统只是一个噱头,岂不成了“低级红”?如果真的纳入了,征信系统能做到无往而不利吗?如果到处都是留有“案底”的人,那征信系统还有什么严肃性,岂不成了“高级黑”?
征信系统是一种基础机制,决定了其不能盲进、冒进,不能乱开大门、私开后门。在其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做到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还要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可以讲,征信滥用也是一种“闯红灯”,滥用本身也十分牵强,很难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就拿有些地方提出的“闯红灯纳入征信”来说,闯红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就怕搞到最后成了“四不像”,既拖累了征信系统,也延误了闯红灯问题的解决。
征信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诚信建设,尤其是信用系统建设来说,必须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而不能听从长官意志,走向急功近利。事实早就告诉我们,再好的机制也有严格适用范围,滥用必然无用,好好使用才能有用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