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议论纷纷】

@南歌:站在法律视角来审视,即便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企业与员工双方“你情我愿”,但这种“协议”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能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显然,企业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底线要求,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何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保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因企业或员工的主观意愿而免除。人社、税务、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倒逼企业主动摒弃以牺牲员工参保权益的路径选项。 本期话题下期继续

2021-01-18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47986.html 1 3 【议论纷纷】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