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淇:无论企业出于何种考量,都不能成为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令牌”。要知道,技术应用和改良的前提,是秉持法律精神和保护用户权利。
@童尚:企业不能为了方便自身管理,舍弃对个人隐私的维护;监管部门和大众媒体也不能助长隐私过度收集之风,宜应通过法律惩治、舆论监督对厂商形成必要的约束,令他们因担心曝光、处罚而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