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山东的赵先生最近给自己工厂的工人结算工资,结果疏忽大意,把一笔工资转错了。钱本该给周师傅的,却给刘师傅多转过去14400元。刘师傅承认,自己的确收到了两笔款项,对于这第二笔款项,刘师傅认为是年终奖励。他不同意还钱。最后,赵先生愿意拿出一千元补偿给刘师傅。目前,双方还在协商当中。
(2月2日《北京晚报》)
不义之财,不可取,这个道理妇孺皆知,也理应遵守,刘师傅之所以不愿意退还这笔钱,是因为错发的钱暴露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刘师傅自认为是那里最好的师傅,拿的却是最低的工资,这让他感到不公平不合理,非常失望和气愤,故不愿意退还这笔钱。
用手机转账快捷方便,但也容易转错,近些年类似新闻屡见不鲜。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则为不当得利,应负返还的义务。如果这笔“年终奖”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发放,刘师傅就应该退还, 否则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目前,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既然赵先生一再声明这笔钱是给另一个人的,该单位也没有发年终奖的约定或惯例,说明这笔钱的确不属于刘师傅,也与奖金无关,刘师傅不能自行决定这笔钱的“年终奖”性质,否则就是侵犯了企业主的经营权、财产权。因此,刘师傅应该积极退还,既避免惹上官司,也可以用行动证明自己确实是技术好、德行也好的“最好师傅”。
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赵老板可以按不当得利规则追讨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但对于辛苦打工一年的人,应该酌情多少表示一下,平时也要注意工作细节,让好的技术工有好的待遇,让工人感觉得自己的工作有价值,有盼头,才有助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错发的“年终奖”考验公平与人心。小本经营也好,大型企业也罢,都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以发挥关爱员工、留住人才的作用,而员工也好,老板也罢,各有各的不易,也各有各的行为标准,但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公共道德,不违背公序良俗,崇尚公平、真诚,同时换位思考,以己推人,应是企业与员工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不二法则,这也是错发的“年终奖”引发强烈关注的内在动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