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南通新闻

供货方提起诉讼获支持

业委会以任期届满为由欠付货款

南通开发区某公司与如皋某小区业委会签订购销合同,向该小区提供智能增压供水系统并安装交付使用。此后,小区业委会却迟迟不支付货款,该公司无奈,只得诉诸法院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以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资格终止为由,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记者从南通中院获悉,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如皋某小区建于2005年,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进行出售,多处配套设施不齐全,供水排水问题常年困扰业主。2016年5月,小区停水长达16天,后由相关部门组成协调会解决该小区供水问题。

由于供水设施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在如皋水厂的协助下找到南通开发区某公司,该公司与小区业委会于2017年6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提供智能增压供水系统,价格为15万元,并于次月向该小区业委会供货。同年9月,该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解决了如皋某小区的生活用水问题。

此后,小区业委会一直未支付货款。2019年年底,某公司向小区业委会发出催款通知书,业委会副主任孙某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但之后仍未支付货款。无奈之下,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委员会作为经过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案涉小区业委会委员的任期已于2018年7月22日届满,其委员资格终止,无法继续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前,该小区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本案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对自身民事权益处分的权利,某公司应待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再行诉讼,遂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案涉购销合同相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且该小区业委会何时换届选举并非该公司所能决定,倘若该小区业委会迟迟不予改选,将会导致某公司作为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无法取得其应得对价,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此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再履行职责,但并不影响其参加诉讼,如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不得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涉小区业委会依法备案并成立,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下,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一直存在,故其任期届满后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此,南通中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报通讯员陈燮峰 韩帅

本报记者王玮丽

2021-03-11 供货方提起诉讼获支持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53211.html 1 3 业委会以任期届满为由欠付货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