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上的设施发生脱落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经常认为其没有过错,仅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1253条明确,承担责任主体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孙某被王某楼房上跌落的墙面砖砸伤后致死,王某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孙某也没有过错,所以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