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退改签”需要统一规则

□李英峰

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后就与影院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观影合同未完成实质履行之前,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一些平台或影院以告示、通知、单方声明、最终解释等方式拒绝电影票退改签,或者有选择地退改签,既闲置浪费了观影资源,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减损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火车票、机票等都能“退改签”,电影票为什么不能“退改签”呢?前述票务类消费大都属于预约性定时定次消费,而允许“退改签”是预约性定时定次消费的商业惯例,这一商业惯例对应的是消费者的“退改签”权利和商家的“退改签”义务。建议广电监管部门、电影协会等瞄准消费者的需求,全面调查梳理电影票“退改签”环节存在的问题,兼顾影院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依法依政策制定完善统一的电影票“退改签”规则,要求平台或影院全面公示,告知消费者,为平台或影院规范管理、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监督提供具有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指南。

2021-03-23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54714.html 1 3 “退改签”需要统一规则 /enpproperty-->